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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借阅规定
一、档案查阅
1、代理单位、托管人工作单位和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证明,可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2、属单位代理人员,需经中心单位人事代理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3、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须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查阅档案时,必须到档案室指定的区域并有档案室工作人员陪同。
4、严禁查阅人抽取、撤换、增添、圈划、涂改档案内材料或未经批准复制、拍摄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中心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代理人员需确认本人档案内相关材料时,可由档案室工作人员代为查阅档案,为个人出具相关证明或复印相关材料。
二、档案借阅
1、原则上所有档案一律不得外借,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现场查阅或出具证明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办理档案或材料借出手续。
(1)代理人员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转档前需要审查档案、政审资格的,由录取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借档介绍信,可办理借档手续。
(2)为代理人员办理退休,需将档案送退休主管部门审查时,可集中办理档案借出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
(3)大学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需要《报到证》时,可由本人办理《报到证》借出手续。
2、属单位代理人员,需经中心单位人事代理主管同意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3、档案外借期限最长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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