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监督2024最新10篇

时间:2024-04-28 17:31:11 投稿人:kaka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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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篇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开发区、工业园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预防预警、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明确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报告的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数据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指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风险危害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级组成事故调查组,指定调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组成事故调查组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实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篇二

为认真贯彻XX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年”、“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开展和深刻吸取XX县“9.15”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我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按照“一岗双责”落实安全责任,布置了汛期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隐患大整治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一)道路运输方面:结合“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开展,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进一步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查超载、超范围经营、非法营运、疲劳驾驶、夜间驾驶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落实“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管理规定,把好源头关。一是对各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月”活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车辆动态监控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客运企业3家、货运3家、驾培机构1家,抽检车辆550台次。发现部分车辆存在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消防器材失效等情况。当场责令运输企业进行了整改补充,共添置安全锤70把,更换灭火器38具。二是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三品检查”制度,汛期共安检客车28306台次,查出不合格车辆672台,现场修复171台次,停发501台次,检查行包54983件次,查处违禁品27起,处理27起,做到了无违禁品进站上车,无带病车辆载客出站。

保证了车辆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各运输企业对所聘驾驶员结合交警处罚信息反馈进行了再次清理。违章记满12分清退2名,超载清退3名。同时,督促企业加强对在岗客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客运驾驶员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客运驾驶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水平。四是强化客运市场秩序整治,确保交通运输业稳定。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无证经营或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违章车辆35台次,并将违法行为列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在“打非治违”行动期间,我县交通、运管部门联合公安开展了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共检查车辆1530余台次,其中检查出租汽车250余辆次,查处违规经营行为547起;查处各类非法经营“黑车”82辆次。五是加大gps监控力度。充分利用gps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建立和完善gps监控制度,明确gps监控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24小时实时监控,堵塞监控中的盲点和漏洞;对在监控中发现的客车信号异常、车辆超载、超速等情况,及时查明情况、及时预警、及时处置。通过严把gps监控关,切实减少了在途行驶客车的不安全隐患。六是加强农村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开展重点车辆整治工作。

1、加强农村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对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严格把关。

2、加强对跨境运行(XX县、宣汉、重庆、成都)客车按要求安装带视频监控的3g装置,落实交通部中长途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地停车休息制度。

3、加强对城市公交车辆的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城市公交车辆是否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设施设备,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并对公交企业应急措施、方案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检查城市公交企业落实公交车辆夜间停放安全保障制度。七是加强了对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金山货运公司无地址、无场地,脱管现象,限期9月27日前完善相关手续,否则进行登报注销。八是加大了驾培机构的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八益”驾校在我县非法从事驾驶培训,对进行了暂扣培训教练车,发出了处罚通知书。

(二)水上运输方面: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严厉打击超员超载、人货混装、冒险航行等各类违章行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针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的特点,加大了水上检查力度,对救生衣配备情况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2人次,共检查船只75余艘次,督促船主按定额标准配备救生衣,保证了救生衣穿戴率达到100%。对不合格船舶下达了停止营运通知。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部位,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实施挂牌监控,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对在建项目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了检查。二是结合汛期安全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御。三是加强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突出桥梁、在建工程的排查整治。局建管股XX县养路段针对XX县“9.15”交通事故,对全县公路桥梁进行了再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目前已完成境内桥梁的全面排查工作,并落实管养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排险加固,确保桥梁安全畅通。四是加快安保工程建设推进力度。按照“轻重缓急、先重点后一般”的处置原则,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开平路、开任路、任开路临水、临崖危险路段进行了勘测,需设置波型护栏10.52公里,目前已开工建设。五是县养护管理段、县路政大队加强了对公路的巡查,及时清理路障,对道路设施及时进行抢修;确保了道路畅通。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力度,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路过桥。全县共检查车辆11400余台次,查处超限车5600辆次,卸载和转运各类货物36吨,查处损坏路产案件8件,清理非公路标志57块,清理违法占道堆积物43处504平方米,同公路沿线乡镇共同制止公路控制区内违法建筑14处696平方米,整治集贸市场1个,取缔占道摊点14个。较好地保护了路产路权,保证了公路的畅通。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度还有待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还不够。

(二)是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环节薄弱。

(三)是公路安保工程建设资金有缺口。

(四)是非法营运监管、打击难度大。

三、今后工作打算

1、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2、继续坚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时疲劳驾驶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3、进一步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篇三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二、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落实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问题、火险隐患;

五、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做到“五知”“三会”(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及消防专干或兼干,知火警电话“119”,知灭火基本方法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下班时切断电源,关好窗户、水龙头,锁好门,防止火灾、水灾事故的发生。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章 附 则 篇五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4月27日公布的《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第六条: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职责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理解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建设、运营和开发等安全生产现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属公司及建设、运营、开发等安全生产各方职责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职责。

第三章:安全检查监督的资料

第十条:领导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景。

(二)检查监督公司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履行情景。

(三)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决策的执行和安全投入项目的落实情景。

(四)检查基本规章、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景。

(五)检查运营主要行车设备的质量状态和现场作业控制情景,以及建设、开发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景。

(六)监督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检查监督关键时期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检查监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职责追究情景。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部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建设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建设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项目安全防护、礼貌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是否有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项目施工建管手续(包括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通知单)的齐备情景。

4.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并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5.建设管理公司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教育,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6.建设管理管理公司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8.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并跟踪整改闭合。

9.建设管理公司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对全线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以及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10.建设管理公司、监理、施工是否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二)运营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3.是否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本单位安全专兼职人员。

4.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5.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6.是否对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闭环管理。

7.是否编制或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频次开展应急演练。

8.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分管业务安全技术规定是否熟悉,对下属员工安全教育及安全监控是否到位和有效。

(三)物业及交通安全方面

1.查安保,检查办公场所的防盗、防诈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情景。

2.查隐患,检查消防、防雷击、安全用电和电梯安全等情景。

3.查食堂,检查食堂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卫生情景。

4.查交通安全,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以及其他交通安全情景。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等对地铁公司和建设管理公司转发、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的执行落实情景。

2.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情景。

3.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4.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安全礼貌措施费,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投标管理及技术人员有无虚挂、长期脱岗情景。

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本事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一师两员"是否按要求配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施工单位是否认真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理解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1.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对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12.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法定要求进行了检测并且合格。

13.深基坑、盾构穿越、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是否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礼貌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分,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报告。

16.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17.监理工程师是否认真履职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按规定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所属部门、班组或相关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发现、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2.检查监督规章制度、技术作业标准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3.检查技术业务培训制度、计划的执行情景。

4.检查监督生产作业人员的到岗到位情景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5.检查监督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和各项应急物资备品的准备情景。

6.检查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礼貌生产措施的落实情景。

7.对重点作业项目实施现场监控。

第十四条:实业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2.检查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3.检查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管理情景。

4.负责对管理的物业及商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范围和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资料和检查重点,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章:安全检查监督的形式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大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六种形式。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定期安全大检查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在必须范围内,按照必须频次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安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2.公司各安委会副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大检查。

3.质量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4.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办公区域安全大检查和交通安全大检查。

5.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机房及办公网络安全大检查。

6.各下属公司要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中明确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和主要资料,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是指针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一些项目或科目,由专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1.建设工程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支架、消防、用电、起重设备、运输机械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等。

2.运营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特种设备等。

3.办公场所及交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办公用电、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条: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春、夏、秋、冬四季的特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各职责单位应在每季开展1~2次针对季节性安全特点的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以干燥期安全用电、防火和春节后安全教育、防汛准备、防雷击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包括通风空调、冷水机组等公共环境设备)、防汛、雨季施工用电、宿舍安全用电、食物中毒为重点。

3.秋季安全检查:以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用电和防火为重点。

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潮、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节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预防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而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资料主要为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安排,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综合情景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为应对大型活动的运营客流组织,提前对行车、客服等设备设施情景进行检查,以及对大型活动运营组织方案准备情景、人员准备情景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安全检查监督要求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开展必须有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落实检查职责,强调检查效果。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组织、查纪律、查设备、查操作、查隐患、查落实、查领导为抓手和主线,以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和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景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善。

第二十六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并将查出的问题纳入问题库管理,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景。对于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管理缺失和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建设、开发项目检查中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必须进取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如实供给相关记录。各单位对上级单位、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切实整改;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景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安全不重视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职责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查资料,明确检查重点,依照检查制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篇七

综合工程处20xx年度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及安保部门的领导下,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综合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以落实责任制管理为核心的制度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综合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管理目标的实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工程处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各类案件,有力地保障了综合处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工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工程处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项目经理直接抓,书记具体抓,各科室负责人、各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人员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地开展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形成了上有领导抓,下有人员管理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年初,根据公司的要求,综合处承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了领导,分工明确,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下设安保组,全面监督和指导现场的安全生产,并设置了专职安全员,及时了解和反馈工地上的安全信息。按“谁主管、谁负责”,“谁指挥、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全员责任制,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和组织保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三、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由项目经理、书记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施工队的目标考核内容中,定期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签订责任书。

公司与综合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项目部与各施工队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职工及施工队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3、加大安全生产交底力度,提升规范操作能力。

由于各施工队的施工人员来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项目部安全人员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以前,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对该分项工程的安全情况进行安全交底,使其施工人员明白各种操作规程及规范要求,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为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组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及公司培训,使其明白各项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及操作要求,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强化其责任心。

4、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门工作,还应是安全生产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因此,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是“预防为主”的前提。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方面,我们不但组织职工、民工学习安全知识,还具体落实到施工当中去。一年来,我处在宣传教育力度上花了不少财力及人力,在施工现场,为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制作了几万元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标志标牌及标语横幅安置现场;在办公区,项目部利用宣传栏制作与安全有关的板报,很大程度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觉悟。

5、严格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项目部对工程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考评,并根据考评内容打分,填写《项目工程检查表》。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的不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进行系统的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点派人跟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在每周的工程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各施工队长必须到场亲自监督,直到整改完毕后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专职安全员每日在施工现场旁站监督。

6、防护用品的发放及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根据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在特殊作业环境里,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品,为此,项目部要求各施工队在各分项工程开工以前,必须根据各分项工程所需的防护用品配发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手中,并在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前配戴好方能进行施工,经现场抽查,防护用品的普及率达98%。为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现场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能够快迅有效的抢险,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及业主要求,编制了《坍塌应急预案》、《触电应急预案》、《防洪防汛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为确保上述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项目部在今年上半年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防火演习。

7、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力度。

项目部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强化内部治安管理,对贵重物品、重要票证、资料、器材等明确管理责任人;加强对门卫、现场值班人员管理,签定管理责任书;加强安委会、治保会、民调组织、义务消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积极调动和发挥全员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项目部每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认真提携工作月报表。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总结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秋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在全县各中小学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检查整治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效果

2013年9月,分为两个检查小组,分别对前乡片区和后乡片区设有食堂的学校进行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主要检查了学校食堂:

(一)是否持朋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大宗食品是否索证索票;

(五)每餐是否按规定留样;

(六)食品台账建立情况;

(七)是否有能正常使用的消毒、冷藏、保洁设施设备;

(八)是否有防蝇、防尘、防鼠的设施;

(九)餐厨垃圾及废弃油脂的处理情况;

(十)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情况;

(十一)食堂环境卫生情况等内容。

在检查过程中,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人员陪同,要求将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至醒目处,从业人员佩戴有效健康证、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上岗,并要求食堂承包商提供所用米、面、油、鲜肉、调料的检验合格报告和检疫合格证,同时查看每餐留样食品和记录以及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情况,并查看了冰柜内生熟食品是否混放等。

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次11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7车次;检查学校食堂54家,其中中学食堂22家;小学食堂17家;幼儿园食堂15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2家;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率85%;出具《监督意见书》39份,对个别学校食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出具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问题

大部分学校食堂存在如下问题: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

(二)食品留样不规范,不注明留样时间,记录不全。

(三)没有冷藏、消毒和保洁设施,或是将消毒柜普通碗柜使用。

(四)冰柜内生熟食品混放。

(五)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操作期间不穿工作服,不注意个人卫生,生活用品乱堆乱放。

(六)部分学校食堂环境卫生差,房屋破旧,面积窄小,不能进行功能分区,东西乱堆乱放,厨房四墙无1.5米以上的白瓷砖墙裙。

三、整改建议

(一)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须加强食品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学校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奖惩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增加学校食堂建设经费的投入,增添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信息交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的食堂应及时向通知我局,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我局在对学校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育局通报,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共同形成合力,增大监管成效。

(三)进一步提高监督机构对学校食堂临管的效能,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实现管理社会效益最大化。大力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对违法进行公开通报,充分运用媒体宣传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学校自律。

(四)加强对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监管,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依法加强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严格承包商的准入资格,承包合同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经营者的重要责任,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可永久取消学校食堂的经营资格。

通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学校及食堂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了管理责任,规范了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行为,消除了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街道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篇九

我叫宋XX,19XX年3月18日生,19XX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从20XX年至今,从事安全监督工作岗位1年多了,回顾这一年多来的工作,本人在安全监督站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受公司委派,共驻井队十一次,合计八个队,目前累计在井工作410多天。在职期间,本人严格执行HSE管理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狠抓违章、查隐患,促整改”这一安全主题,落实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HSE管理九项原则》、《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井控管理九项原则》,确保了本人在一年多驻井期间安全质量无失误,人员设备无伤害和损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按两书一表组织生产,确保钻井生产安全。

按体系管理的思想对井队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井队领导进行体系管理理念的宣传和要求。严格按《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组织生产;要求对岗位人员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施工要标准化操作;按HSE检查表的标准和要求,坚持开展每周一次的设备设施安全大检查,对设备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努力做到设备的本质化安全。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消减与防范措施。以人为本,对新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和不规范操作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要求师傅进行现场标准化操作示范,达到岗位规范操作的目的。

为认真落实好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具体来说我主要配合井队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督促井队技术员组织全队人员进行岗位作业指导书的学习,根据不同的生产工况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现场标准化操作的学习,并及时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的测试和理论考试。

2、严格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对交接班过程中存在的接班不严、交班不细的问题,要进行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问题要向当班司钻、跟班干部反映,并通知大班检修,采取谁的岗位交不了班谁就留下来进行整改。

3、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首先预防工作做扎实,保证每天每班每岗事故伤害为零。所以要求井队生产班组对岗位工作增强危险识别能力,并掌握其控制方法,做到工作前先思考,仔细观察环境,查找危险因素,评价危险因素是否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如发现,及时处理并通知他人,落实“五步安全法”。总之,要求上岗人员意识到做每项工作的风险性,才能保证人员、设备、井下的安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事故率及人员伤害率都是零的目标。

4、管安全必须懂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我主动与井队领导及时沟通与协商,对生产的组织、人员的调配、各生产环节的衔接与协调、技术管理、生产过程中风险的识别与控制,生活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相互通气相互协商,共同做好生产过程的安全工作,这样基本上做到了安全和生产两不误。

二、加强井控管理工作:

坚持以井控工作为中心,以HSE管理为重点,以技术措施为保障,高标准、严要求,杜绝违章,严禁蛮干是优质快速钻井的关键。做为井队安全监督,始终要求井队,时时刻刻都不能放松井控工作,做到天天讲井控,班班讲井控。坚持逢五、逢十的防喷演习工作,对四种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四七”动作要求人人会讲,会操作,并随时抽查井控知识,确保井控工作的有效实施,监督井队定人定时对井控装置和工具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认真检查运转保养记录,严格执行井控九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强化标准化操作,纠正不规范行为,只有实现岗位人员的标准化操作才能确保井队的安全生产。

1、强化标准化操作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真学习岗位作业指导书,要求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指导书中的内容和规定进行标准化操作。

(2)、组织学习公司下发《事故案例分析》,通过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捉高员工标准化操作的意识。

(3)、现场监督检查岗位操作情况,对重复发生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发挥好班组安全员的作用,安全员必须对不规范和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2、对现场习惯性违章行为的纠正:

(1)、解决高压区不允许站人的问题。

(2)、解决提钻过程中井口人员蹲着刮泥浆的问题。

(3)、解决钻进过程中转盘周围不允许站人的问题。

(4)、纠正用脚蹬吊卡的不规范行为。

(5)、防碰天车的正规检查与使用。

三、生活服务管理:

在抓好井队安全生产的同时对生活服务管理也提出严格的。要求,督促管理员认真抓好食品卫生工作,严格对送井的食品、蔬菜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变质、腐烂、缺斤少两现象,把好食品入库关,提前检查好制冷设备,保证员工下班后能休息好。定期对基地设施、电路、门锁进行检查,并在员工休息和上班时间在基地留人值班,杜绝不安全或盗窃现象发生。要求生活组人员工作期间标准着装,按时参加伙委会,对员工提出的饭菜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服务组按时整改。保证室内卫生及基地周围

2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清洁干净,为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并按时对基地电路进行检查,做好防触电、防火工作。

四、进入冬季后,要求井队按照冬季操作规程施工。

(1)、对井控设备和泵的管线都用电热带缠上,防止冻结。

(2)、对立管和泥浆罐的连接管线要求用毛毡包上严格要求交接班制度,一旦发现有冻结现象发生,及时解冻,避免人生、设备事故的发生。

在职期间,本人能够较好的完成了监督站交给的各项工作,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工作不够仔细、安全方面的知识量还有待提高,今后将在这些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对此总结如下:

1、增强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安全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人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不断的去完善,通过对理论和每一个体系文件、安全措施学习和理解不断的武装自己的头脑,在理论和各种文件的指导下和多年的现场实际经验理性的监督钻井作业现场的每项工作,用企业的各项制度和每种工况的程序为准绳,公平对待每件事每个人,在井队中树立自己的威信,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以沟通的方式提高现场监督的效率

如何做好一名合格的现场安全监督,最重要的是与人的沟通,在沟通中了解员工的心理状况,了解井上各个工作面的情况,设备情况,安全设施,现场的基础工作如何,沟通使员工和监理之间信任度得到了提高,不会为工作的不理解和工作方法不一样而争吵,会使我们日常工作循序有效的开展。了解每一位员工的心理素质,身体状况,工作技能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提示,在友好的语言氛围中开展工作要比粗暴的工作态度好的多会使事故率大大降低,使井队领导和监理的工作压力大大降低。

3、全面且有重点的监督现场

在钻井施工的全过程中展开“查隐患、反三违、保安全”的安全自检自查,安全管理重在预防,防患与未燃。根据钻井施工的现场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必须要有重点,如检查井场及生活区用电、线路的安装、井控装置、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安排专人进行整改,目的是通过检查把问题暴露出来,及时纠正,有效增强了员工安全防护意识。对各项生产作业许可制度等特殊作业做到有申请、有记录、有监护人。在施工现场加强了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了员工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减少了事故的发生几率。

4、抓好干部和岗位的责任落实

安全工作作为钻井生产的根本,安全工作在钻井现场必须时层层落实,要求每个人,每个岗位都要熟记自己所要负责的对象,必须清楚下级向上级负责,上级监督下级工作的落实。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必须清楚自己的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路线,并且对每一种工况下存在什么样的风险,该怎样去识别和预防等。

5、提高自洁自律能力

进一步增强石油工作者的形象。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而且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我们一定要珍惜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堂堂正正做人,走好人生之路,树立良好的形象。要着力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岗位责任、行业自律制度,形成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监管体系。要正确认识自我,培养高尚的人格。做人要谦虚,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良好作风。

通过这次总结分析,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与部署,争取20XX年在安全监督的岗位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 篇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对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将安全生产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轨道交通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及车站、旅游景点、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救援机构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需要征用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征用的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发生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财产征用补偿费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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