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精选13篇)

时间:2024-04-28 09:20:01 投稿人:kaka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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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精选13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

  一、熟悉和掌握贮存物质的性能,尤其要掌握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危险性,保管和灭火方法

  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贮存,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不应小于库房门的宽度,库房物品的垛距,柱距,灯距,梁距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三、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的宣传标志。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四、仓库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库房内及其周围的包装纸箱,稻草,碎纸头,木板条和杂草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保证安全

  五、库房内电气设备应按规范安装,并定期检查,不准拉临时电线,不准使用高功率灯泡,不准使用电炉,电器设备取暖。下班以后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六、保管员要学习和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经常检查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及其使用方法。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2

  一、仓储应设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二、仓储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且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

  三、物品入仓时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是对易燃易爆物品需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四、仓储内的照明灯具及其线路应按照电力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引进仓储内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禁止乱拉临时线。

  五、仓储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交流电钟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应当使用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超负荷作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六、每年要至少两次对仓储内的灯具,电线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七、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电器照明设备.

  八、各种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储存,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并应在特殊物品的仓储门外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九、物品应按 "五距" 要求码放:

  (一)顶距: 货垛距顶50厘米;

  (二)灯距: 货距灯50厘米;

  (三)墙距: 货垛距墙50--80厘米;

  (四)柱距: 垛与柱子10--20厘米;

  (五)垛距: 货与垛之间为100厘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十、易燃和可自燃物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并应有专人负责定时测温.

  十一、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和闪点在45摄氏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且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十二、在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储外,应设置明显标志,在仓储附近,不准进行试

  验、分装、封焊、维修及动用明火.

  十三、要保持仓储内通道和入口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能堆放物品.

  十四、仓储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十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负责扑救初起火灾.

  十六、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 安全检查,做到人走灯灭、锁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

  1.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火灾危险程度,将仓库储存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危险性,提供安全储存的条件、设施,并进行安全管理。

  2.仓库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危险化学物品存储点、配电房、桶装库房等。

  3.普通仓库不得储存运输甲、乙类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如需临时存放和运送则必须符合和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出入库核查登记。

  5.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仓储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库房存放垛与垛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墙间距不小于0.3米,堆垛顶与屋架下弦或吊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消防通道不小于1.5米,库房内尽量不要超量贮存,便于人员疏散和消防灭火。

  7.不得存放无品名、无标识、不明性质,不知危险性的物品,如发现此类物品应及时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8.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应设专人负责安全。

  9.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10.润滑油等非甲、乙类容器(桶)的存放。

  ①露天存放时桶应卧放,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过三层,层间加垫木。

  ②库内容器应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桶口靠走道一侧。

  ③入库桶身应清洁,桶盖严密,无渗漏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码垛、标志清晰。

  11.库内与大门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8m,以便检查、搬运和疏散。

  12.库房大门一律采用外锁外开。

  13.库房内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办公室、休息室和寝室。

  14.仓库应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随意破坏或在防火墙、楼板上打洞,破坏防火分隔。

  1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安全隐患,方准入库。

  16.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1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来管理;

  ②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化学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③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专人进行测温、观察,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④每种危险化学品应标明物品的名称及灭火方法,不得超量储存。

  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收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收发货。

  19.毒害品、腐蚀品等物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①毒害品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②腐蚀物品、容器能适应耐腐蚀要求,严密不漏,氧化性酸应远离有机易燃物品,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h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

  20.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上级安全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21.库房应进行每日巡回安全检查,除规定的每月安全检查外,还应在不同季节、暑天和汛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和防范措施。

  (三)气瓶储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3.有毒气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如氢与氧、氢与氯,氯与氨等气瓶)。

  4.易于发生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平时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储。气瓶使用后应留有剩压,以防第二次充装时因无压而渗入杂质,引起事故。

  5.气瓶入库一律不准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拉,更不准将瓶阀对着人身。

  6.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滚动;乙炔气瓶绝不准在地面滚动。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渍应立即抹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7.气瓶仓库应阴凉,通风良好,库内不得有热源,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受日光曝晒,也不宜受风吹雨淋,库温超过35℃时,应有降温措施(如冷水喷淋),早、晚开库门、窗通风降温。

  8.气瓶仓库地坪宜为不发火地面,应平整。

  9.气瓶应平卧放置,顺向一个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应超过五层,并有防止滚动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气瓶可立放,但不应倒置钢瓶。

  10.退库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应留有余压;余压应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库空瓶应逐一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1.气瓶应按规定漆色、标明字样和色环、附件齐全(瓶阀、瓶帽、胶护圈)、不超过检验期限(检验合格证),否则不予接收入库。

  12.发现有漏气部位,应将瓶移出库外,即时堵漏处理。

  13.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灯。

  14.搬运气瓶时,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装卸工具上不应有油污。

  15.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可用水冷却钢瓶,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16.气瓶应建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7.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必须由合格的焊工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检查、储存管理、装卸安全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石油库管理、棉花储存场所管理、粮食储存场所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仓储场所,不适用于炸药仓库、花炮仓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3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1243 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标

  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一般要求

  3.1 消防安全责任

  仓储场所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储场所,其产权单位应提供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应证明,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3.2 消防组织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参照建标152-2011,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专职消防队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3.3 消防安全培训

  3.3.1 仓储场所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3.3.2 仓储场所在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3.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其他仓储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根据仓储场所物品存放情况及危险程度,合理假设演练活动的火灾场景,如起火点、可燃物类型、火势蔓延情况等;

  b)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定的职责分工和行动要求,针对假设的火灾场景进行灭火处置、物资转移、人员疏散等内容实施演练;

  c) 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改进;

  d) 做好演练记录,载明演练时间、参加人员、演练组织、实施和总结情况等内容。

  3.4 消防安全标志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15630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4、消防安全职责

  4.1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仓储场所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a) 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b)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c) 落实本标准有关储存安全、装卸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安全的各项规定;

  d) 保障仓储场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e) 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测、维修,保障完好有效;

  f)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消灭火灾隐患;

  g)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h)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i)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消防档案。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2.1 仓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4.2.2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确保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b) 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c)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g) 针对本仓储场所的市级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4.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可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3.2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掌握场所所设置的各类消防系统的基本情况,并履行以下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c)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护责任制;

  d) 组织实施对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e)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f) 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业务训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g)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消防演练;

  h)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i)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实施奖惩。

  4.3.3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4.4 仓储场所保管员职责

  仓储场所保管员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技能,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a) 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和消防安全知识;

  b) 掌握防火安全制度;

  c)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d) 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程序。

  5、消防安全检查

  5.1 防火检查

  5.1.1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 防火巡查

  5.2.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场所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5.2.2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有无吸烟和遗留火种现象;

  c) 进入库区的车辆有无违章;

  d) 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e)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f)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g)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h)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i)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3 火灾隐患整改

  5.3.1 仓储场所对在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5.3.2 仓储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b)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c)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d)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e)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f) 对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函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g) 对设计城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4 消防档案

  5.4.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c)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5.4.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场所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c) 消防组织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f) 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装备配备情况;

  g)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h)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

  5.4.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b)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各种法律文书;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 有关电气设备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记录资料;

  g)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

  i) 火灾情况记录;

  j)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6、储存管理

  6.1 仓储场所按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按GB 50016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

  6.2 仓储场所内不应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等确需搭建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同意,并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临时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6.3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其他室内储存场所确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6.4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6.5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6 库房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2于150m。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6.10 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 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b)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c)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6.11 室外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储存物品应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储存。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室外储存场所的总储量以及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b) 室外储存区不应堆积可燃性杂物,并应控制植被、杂草生长,定期清理。

  6.12 将室内储存物品转至室外临时储存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尽快转为室内储存。

  6.13 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存吸水性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

  6.14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6.15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材料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定期处理。

  7、装卸安全管理

  7.1 进入仓储场所的激动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7.3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进入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的电瓶车、铲车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7.4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储场所外的地点加气。

  7.6 甲、乙类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应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帽,不应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对能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7.7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储场所、室内储存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7.8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储场所内停放和修理。

  8、用电安全管理

  8.1 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JGJ 16的规定。甲、乙类物品室内储存场所和丙类液体室内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3 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8.4 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8.5 仓储常说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8.8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有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8.9 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相互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8.10 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11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50057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并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甲、乙类仓储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应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

  9、用火安全管理

  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9.2 仓储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9.3 仓储仓鼠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9.4 室内储存场所禁止安防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9.5 仓储场所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b)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c) 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取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d) 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e) 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

  9.6 仓储场所内部和距离场所围墙50m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距围墙100m范围内禁止燃放GB/T 21243规定的A级、B级烟花爆竹。仓储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禁止标志。

  10、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0.1 仓储场所应按照GB50016和GB 50140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10.2 仓储场所应按照GB 25201的有关规定,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10.3 仓储场所禁止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10.4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10.5 仓储场所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的消防用水。对吸水口、吸水管等取水设备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6 仓储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各类消防设施所在区域,禁止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并应保证该类设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10.7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10.8 寒冷地区的仓储场所,冬季时应对消防水源、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设施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10.9 仓储场所设置的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确需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0.10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宜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1、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

  11.1 每座冷库冷藏间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当冷库设在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11.2 冷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贴邻建造的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11.3 库房内禁止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11.4 冷藏间的'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开锁装置,并设有醒目的标识。门口附近应设置能将信号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间的呼叫按钮。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11.5 库房的安全出口应设在穿堂附近,开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多层、高层冷库的办公、更衣、休息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至少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11.6 氨压缩机房、设备间、楼梯间、穿堂等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根据环境温度进行设计选型。制冷机房内的氨压缩机、贮氨罐等部位宜设置开式喷淋系统,且可手动控制,用于吸收、稀释泄漏的氨气。大型冷库、有条件的中小型冷库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7 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其报警浓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并应能在报警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调零与标定。

  11.8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保护,并采取耐低温绝缘电缆。

  11.9 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其照度和持续时间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氨制冷机房靠近其疏散出口的外墙上,应设置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灯具以外制冷机房其他用电设备的手动电源紧急切断装置,并应有警示标识。

  11.10 氨制冷储存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含对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和爆炸危险事故的基本预测和危害分析;报警、停机、关阀、泄压排空、器具堵漏、自救灭火等应急处置措施;隔离、疏散方式,中毒、烧伤救护防范等现场抢救措施和条件保障;事故处理后的善后洗消处理措施。

  11.11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急防护、救援器材,且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11.13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场所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场所从业人员熟悉液氨的危害性,掌握液氨的理化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12 、石油库管理

  12.1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GB 50016、GB 50074的规定。

  12.2 石油库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按照“一罐一案”的要求制定,根据不同油品的火灾危害性制定相应对策,包括库区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用量、油库物料的转移、现场警戒等内容,并将区域内消防联防力量及附近可以调用或共用的水源纳入预案中,与消防联防力量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无线通讯指挥体系。

  12.3 油库入口及库区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等消防安全标识,并严格落实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种、库内禁止吸烟、擅自动火的规定。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库区应安装阻火熄火设施。

  12.4 石油库职工应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要求着装,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检修、测量工具进行作业。气焊、电焊等动火作业前应排清易燃易爆物料。

  12.5 库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12.6 石油库应将油罐区、液化石油气罐区、油品装卸区、桶装油品库房、消防控制室、泡沫站、消防水池(罐)、消防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2.7 油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储罐成组布置,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

  b) 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油罐数量符合GB 50074规定;

  c) 防火堤(包括子堤)不存在倒塌、破损或存在孔洞的现象;

  d) 管道穿越防火堤(包括子堤)处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e) 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的隔油池、水封井等完好;

  f) 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12.8 油品装卸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和汽车油罐车向卧式容器卸甲、乙、丙A类油品的卸油系统按要求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b)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灌装甲、乙、丙A类油品时,鹤管长度足以插到油罐的底部;

  c) 现场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d) 铁路装卸区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公路装卸区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栈桥、装油亭等均为不燃烧结构;

  e) 油品装卸区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f) 装卸作业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做好设备与罐车之间的防静电等电位连接。

  12.9 桶装油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应设在地面单层建筑内,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h,顶面承重机构及屋面材料不应使用可燃材料;

  b) 当甲、乙类油品重桶与丙类油品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采用完整的防火墙分隔;

  c) 甲、乙类油品灌装油泵与灌油栓之间、甲、乙类油品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采用完整的防火墙分隔;

  d) 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油品重桶库房,应在墙外侧2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e) 库房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f) 重桶的堆放量不超过三日的灌装量,且应堆放在库房(棚)内。

  g) 油桶堆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油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2)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3)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4)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5m;

  5)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应小于1m。

  13、棉花储存场所管理

  13.1 棉花储存应使用专用堆场、仓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不同类别的棉花应分区、分库储存。

  13.2 棉花总储量超过5000t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应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堆场之间相邻的棉花堆垛应分别使用蓬布苫盖。

  13.3 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场内的棉垛与场区围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与皮棉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13.4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应使用阻燃蓬布苫盖。

  13.5 棉花堆垛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棉花堆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8垛,垛高不大于8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高的2倍,且不小于10m;

  2b)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350m,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8m;

  2c)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250m,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m;

  2d) 仓库内棉花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50m,垛与垛、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垛与墙的距离不小于0.5m,垛与柱的距离不小于0.3m,垛与梁的距离不小于1m。

  13.6 棉花储存场所内应采用防爆型或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堆场户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护型灯具。

  13.7 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应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应采用防止碾压的措施,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

  13.8 棉花储存场所应配备消防机动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他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正常使用。

  13.9 棉花储存场所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棉花堆场区、仓库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并应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13.10 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电暖器、火炉等应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13.11 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应靠近棉垛;

  b) 在固定地点停车,不应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

  c) 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应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13.12 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7级以上的,棉花储存场所应组织专门人员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14、粮食储存场所管理

  14.1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在粮库储存区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14.2 粮食储存场所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有专人值守。设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14.3 粮食储存场所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4 粮食储存场所内部组与组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均应分组、分区布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每组的总储存量不大于5000t,每区的总储量不大于20000t;

  b)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垛(囤、棚)高的2倍,且不小于10m;

  c) 区与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当每区的总储量小于5000t时可不小于25m;

  d) 罩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6m。

  14.5 在同一粮食储存区内,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应各自成区布置,不能相互混合布置。

  14.6 粮食储存场所应按照GB 50016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总储量大于5000t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b) 总储量为1000t-5000t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c) 总储量小于1000t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2d) 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2e) 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14.7 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然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

  14.8 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7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于5m。

  14.9 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39的有关规定。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根据其储量设置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应尽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库区既有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池,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应增设消防水池或水井,并符合以下要求:

  3a) 当总储量大于10000t时,应设置有效容量不小于400m的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设施;

  b) 当总储量不大于10000t且不能设置消防水池时,应根据临时储粮总储量设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应小于15L/s。

  14.10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t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小于2具。

  14.11 远离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粮食储存场所,应配置消防车,每台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4t,并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装备。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应至少配置总长不小于150m的水带和2支水枪。

  14.12 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

  14.13 粮食储存场所使用粮仓机械时,其电源应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橡套电缆不应损坏或有接头,电气开关及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佩带金属防护罩。配电箱的引入、引出线应采取防破损措施。

  14.14 进入粮食储存场所的机动车,应在排气管尾端安装防火帽。拖拉机、汽车等发生故障进行修理时,应拖离至粮食储存场所30m以外,禁止在粮食储存场所进行修理或加油。

  14.15 粮食储存场所的烟囱应采取设置阻火网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14.16 禁止在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周围100m范围内焚烧杂草和桔杆等易燃、可燃物。临时储粮场所应在围墙上醒目处设置相应的禁止标志。

  14.17 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禁止在库区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

  14.18 因储粮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药剂时,药剂应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内,药剂投入不应过于集中,禁止药剂与水接触,严格控制环境温度。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留有足够空间并加强通风。操作人员不应穿带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

  14.19 易燃、易爆材料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粮食储存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覆盖。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5

  1、引用标准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3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

  2、范围

  公司仓储、储罐区及其它储存物品的部门。

  3、基本要求

  3.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2库房、储罐区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3.3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3.4库房、储罐区、泵房管理责任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3.5在仓库、储罐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6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3.7仓储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3.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部门,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用状态。

  4、仓库管理

  4.1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和火炉取暖,库房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的《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

  4.2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危险品仓库,铲车、电瓶车必须采取防爆措施,才能进入危险品库房。

  4.3电气装置必须根据物质性质要求安装,并执行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ah01/10)。

  4.4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4.5电器开关箱单独设在库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管理人员离库必须拉闸断电。

  4.6仓库责任部门应制订物品入库存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存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4.7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应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

  4.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吕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职责离,具体要求为:

  4.9.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4.9.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9.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9.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4.9.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10剧毒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并由两个领取。

  4.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进行,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2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分垛存放,不得超量贮存,其安全距离要求如下: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4.13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4.14危险物品露天堆放要与建筑物这间的防火距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应当分类、分垛、分组堆放,并留有安全间距;应有防晒防雨设施,桶装可燃液体在夏季要采取降温措施。

  5、储罐区管理

  5.1严格执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5.2各种承压储罐区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5.3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设备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5.4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5.5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6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5.7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并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等有关规定执行。

  5.8危险品罐区是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仓储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详细记录。

  5.9仓储管理责任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具体抓罐区防火安全工作,罐区班组长抓好班组防火安全工作。义务消防队员和岗位人员要做好本岗位防火安全工作。

  5.10罐区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5.11罐区人员定期开展罐区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5.12严禁非本公司使用的河燃液体或其它物质存入罐区,进厂的桶装液体应分类堆放,堆与堆之间要留有通道,罐区内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畅通。

  5.13储罐的计量要正确,储罐不准超过规定的储量。定期对储罐进行清理、维修保养。

  5.14操作人员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5.15责任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防护堤下水道阀门,根据季节特点做好保温、降温工作。防雷与防静电的接地电阻要定期监测。

  5.16罐区人员严守岗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毕清理场地,关闭阀门与切断电源。

  5.17严禁非罐区人员进入罐区,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原料码头泵房管理

  6.1原料码头泵房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ah01/07)的有关规定。

  6.2泵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规定、条例和标准。

  6.3码头的储存设施按“5.”的有关规定执行

  6.4码头泵房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及高温照明灯具。

  6.5岗位人员要加强防火安全知识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安全活动。

  6.6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和报告,不准拖延。

  6.7掌握各类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正确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解决。

  6.8严禁非有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必须有安全部门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并讲明有关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6

  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仓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库房安全的管理,所属各公司、处(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职责

  3.1各公司、处(室)总经理负责本单位仓储安全管理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

  3.2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日常管理、库房安全的自检自查、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防护计划等。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库房安全管理原则:库房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库房管理“六要”:

  a)库房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库房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库房内要保持干燥、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库房外要保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库房内电源线路距物品要有一定的.安全间距;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4.1.2库房管理“六不准”:

  a)库房内不准吸烟;

  b)库房内不准设灶;

  c)库房内不准点蜡烛;

  d)库房内不准乱接电线;

  e)库房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库房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2库房物资安全管理

  仓库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物资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库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做好防潮等各类安全工作。

  4.3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

  库房设施、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线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特殊工作场所,如粉尘场所,应使用密闭型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特殊场所,要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4仓储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仓库主要防火责任人要定时进行日常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仓储管理部门应组织库管人员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相关员工消防意识,4.4.2库房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本单位《动火审批制度》执行。

  4.4.3应根据仓储地点的面积、储存物品的性质等特性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必须保证畅通无阻,周围不得堆放物品,需留出有效的安全操作间距。

  4.4.4仓库内的电器线路搭设、连接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4.5仓储安全培训、检查的管理

  4.5.1安全培训的管理

  4.5.1.1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2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3对从事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2安全检查

  应根据本单位的相关检查制度,按时对仓储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5.附则

  5.1各公司、处(室)可结合本制度对本单位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5.2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处负责解释,集团保留修改的权力。

  5.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7

  为加强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储(罐区)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种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罐、槽)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质量要求规定,各种安全附件、管架应完整好用,并定期检查。

  二、各种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应按规定设有通讯、视频监控、浓度报警装置,具有防雷、防嗮、防静电、防雨、防火、防腐、防渗漏和防护围堰等安全设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三、各种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储(罐、槽)应按安全消防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告知:品名、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应急措施)。

  四、仓储场所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的安装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并设有喷淋、冲洗设施。

  五、仓储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应急能力,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加强设备管理,做到巡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仓储(槽、罐)的盛装系数不能大于80%,在进、出库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对仓储操作人员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七、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8

  1、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反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厚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9

  1、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

  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

  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反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

  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厚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0

  (一)总则

  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客户,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货物和资金周转。

  根据客户货物周转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货物验收入库存

  1、货物入库存,库房管理员要亲自为交货人办理入库手续,核对清点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要求填写入库单并签字,应当认识到签字验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2、库房管理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发票一起交财务部记账。

  3、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经办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

  (三)货物的储存保管

  1、货物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货物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编号存放。

  2、货物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以及设备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坏、遗失和增多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勿使公司和客户财产发生人为保管责任损失。

  5、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出库或出借,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6、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工作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四)货物发放

  1、严格按照领料单出库,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货原而则造成货物损坏、变质以及遗失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2、领料单应填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订单编号以及经办人和领料人签字。

  3、发货必须与领货人和经办人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库。

  4、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记账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及时。

  2、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3、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主管领导监交,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存档一份。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要给纪律处分。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1

  1 目的

  本办法目的在于加强单位仓储安全管理,规范仓储安全设施建设,防止仓储火灾、人身伤害事故及盗抢案件的发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仓库:

  3.2 物资存放点:

  4 职责

  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单位综合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2 综合办公室仓库管理员为单位综合仓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5 管理办法

  5.1 基础设施

  5.1.1 仓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内部装修、库房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

  5.1.2 仓库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仓库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处数目不得少于2个。

  5.1.3 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的仓库附近。

  5.1.4 库区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的监控或报警系统。

  5.1.5 仓库应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门窗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5.2 消防设施、器材和管理

  5.2.1 库区内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必须明显划分堆放区域、作业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

  5.2.2 仓库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区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仓库动火操作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5.2.3 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5.2.4 库区周围100m内应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周边禁止堆放任何易燃物,周围杂草应及时清除。

  5.2.5 仓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适合扑灭A类火灾的水型、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具,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应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

  5.2.6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3 出入和巡查

  5.3.1 仓库实行出入登记和火种收缴制度,进入库区的外来人员,应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3.2 物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进行专门检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进入库区。打火机等易燃物资应单独、少量存放,不得进入仓库。

  5.3.3 仓库用于装卸物品的机动车辆完成装卸工作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库房门口停放、修理和加油。

  5.3.4 仓库管理员负责库区每日巡查工作,并保持巡查记录。

  5.4 灯具、线路和用电

  5.4.1 库房内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他高温灯具;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性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库房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或电池供电灯具。

  5.4.2 仓库内的电气设施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应在库房外设置独立的电源总闸,库房无人时应拉闸断电。变(配)电室应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5.4.3 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随意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阻燃保护管。

  5.4.4 库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严禁在库房内给手机、电动车等充电。

  5.5 定置管理和物资储存

  5.5.1 库区内各类物资应分类、整齐堆垛,垛与垛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m的间距,垛与房顶间距不小于0.3m,垛与与墙、窗间距要不小于0.5m。

  5.6 安全管理

  5.6.1 仓库和物资存放点要指派专门仓库、物资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仓库、物资管理员应由机关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仓库、物资管理员要熟练掌握“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工作中火灾的危险性,懂得本岗位工作中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5.6.2 综合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对仓库、物资管理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办法,“三懂三会”相关知识,仓库安全管理知识,仓库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等,培训应保持培训记录。

  5.6.3 仓库、物资管理员应做到人走落锁、人走断电,严格巡查门窗等装置,防止物资丢失;做好物资“三防”工作(防雨、防潮、防霉变);做好仓库、物资存放点的消防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5.6.4 仓库和物资存放点实行日巡查、周检查制度,仓库、物资管理员要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巡、检查内容包括:巡、检查日期、人员,物资“三防”措施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出入登记、火种收缴制度落实情况等。

  5.7.5 仓库、物资管理员负责建立并完善其职责范围内的仓库或物资存放点火灾、盗窃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

  6 监督和考核

  6.1 综合办公室对单位综合仓库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仓库及物资存放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对仓库和物资存放点的考核纳入安全工作年终考核结果。

  6.2 基层单位对所属仓库和物资存放点进行安全管理和考核。

  6.3 对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规,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 记录与保存期(无)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2

  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司危险品安全管理和仓储制度

  本公司的危险物品主要是氧气、乙炔、三氧化氮,油漆类,清洗剂、除锈剂等。

  1.危险器仓储必须按相关规定专门存放,设立警戒区域,明显警示标志。

  2.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危险品申请、采购与发放,必须严格执行申购、领用审批手续,根据控制和限定数量的原则:“用多少、申购多少、领用多少”。领用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危险品必须有部门领导审批,严格控制。没有部门领导签字不准发货

  4.物品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

  5.建立仓库物资明细台帐,做到危险品入库必须登记造册,要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严密把锁、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危险品及其危险品容器的领用和回收工作

  6.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7.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对性能相抵触的危险物品、钢瓶不得同库存放。

  8.部门贮存的危险品,必须分类贮存在专门的储存室或储藏柜内,存放的支架、垫板必须用钢材或不燃材料制作并落实专人管理。

  9.有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

  10.油漆、香焦水等易燃液体必须专库储存;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

  11.氧气、乙炔、二氧化氮瓶必须控规定存放在保护架内。空瓶和有气瓶要有明显的标志。

  12.危险物品贮存处防火间距内,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通道、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设施和火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3.危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并按贮存物资的性质配置合适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无损。

  14.每种危险物品都要按垛分别存放(特殊情况应用定制的铁箱,并保持2米以上的间距分类储存),并做好通风、防潮、遮阳、降温、防火等安全措施。

  15.垛堆距离应符合要求,货堆应距离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

  16.危险物品存放的支架、垫板必须用钢材或不燃材料制作。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掼、滚,防止散落,注意按危险品标识要求放置。

  17.库房严禁火种和明火,库房周围10米之内不准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确需动火必须经安全办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安全办消防核实、确认安全之后方可动火作业。

  18.物品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

  19.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20.包装容器应在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21.危险品的领用,必须填写专用领料单,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填写用量、使用地点、范围、使用时间、领用人等。

  22.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停止作业后,应及时将用剩的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危险品送回仓库。使用后的废溶剂不得随地乱倒,必须用专用桶及时回收,并加盖密闭,及时送危险品仓库集中处理。

  23.做好危险的养护,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储存场所的温度控制在允许范转内。

  2、每天对储存仓库检查,检查内容:堆垛牢固,有无泄漏,有无异常,有无刺激性气体,包装有无破碎。

  3、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4、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5、处置废弃危险品、化学品,必须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抛扔或倾倒。

  13.仓库严禁吸烟,违规罚款。

  14.保持储存场所清洁,散落的物品要及时按规定方法处理。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3

  一、仓管员安全操作规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近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近,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

  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6、空载时货叉距离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价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上坡限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9、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10、上坡载货时需要货叉向前行驶,倒退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或停车

  11、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如需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必须启动刹车

  1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带有冲击性的装载货物、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6、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站人

  17、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装卸平台是否靠紧,车厢里是否有人,落实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18、尽量避免将叉车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则应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车轮,拉紧手刹车并熄火、停放时应将货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紧手刹车,切断电路,但不能停放在坡度大于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将叉车停靠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等地方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三、充电工安全操作规

  1、充电室内禁止明火、火花,设立"禁止明火"标识,配备灭火器

  2、充电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充电时应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充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3、工作前必须穿戴保护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护镜等

  4、充电前须检查蓄电池、连接线是否完好无损,并打开气盖

  5、不许打开或拔出电池上的注液塞

  6、须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充电前或充电时不许加液体

  7、充电室严禁吸烟,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花或明火行为,蓄电池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8、充电时电池上不要搁置金属物品、不要修理电池、电解液温度须低于55摄氏度

  9、蓄电池充电环境必须通风良好,尤其随车充电四周须强行排风、室温不要高于40摄氏度,避免电池充电时积聚氢气氧气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10、充电完毕须盖上气盖,擦净外溅电解液,保持接头清洁干燥,并涂抹黄油、

  11、蓄电池冲洗必须吊离车外进行,备用蓄电池应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

  13、每次充电前必须检查电解液的额定液面高度,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

  14、如果因电解液太少而导致蓄电池发热损坏,责任由当事人自负、蓄电池接近使用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15、严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以免因加水过多而导致电解液溢出

  16、电解液泄漏应立即进行以下紧急处理:

  电解液溅到皮肤、眼睛上

  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治疗、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

  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

  立即用石灰、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A、行驶前准备工作

  1、首先检查上个班次的设备运行记录,确认电梯有无问

  2、开启层门进骄厢之前,须确认轿厢在该层

  3、进入轿厢后,打开照明灯,观察电梯内有无异常

  4、对电梯进行时运行,观察有无异常,尤其要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明显变化

  5、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

  B、工作时注意事项

  1、电梯装卸货物时,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险的货物不得进入梯内,严禁超载,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2、货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员外,未经允许,不许承载任何人

  3、行驶中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先停轿厢,再换向启动、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

  4、运行中如碰到停电,应将电源钥匙关闭,待来电时开启

  5、若发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按急停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操作骄内发出指令并关闭层轿门后,电梯不能启动

  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按下轿内指令按钮时,电梯启动、

  厅、轿门关闭后未加指令,电梯启动、

  内选、平层、换速、召唤等信号失灵失

  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钳误动作

  超过端站而继续运行

  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

  电气部件有烧焦气味

  6、有故障的电梯要在一楼厅门外设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够正常使用后,及时撤掉

  7、电梯使用完毕后,将轿厢停于基站,清理好机内外卫生,关闭照明开关,锁好厅门,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

  五、装卸平台安全操作规

  1、平台必须由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动

  2、操作人员在升降平台时,必须告知他人远离升降平台,站在穿堂安全区域内

  3、车辆未安全停靠在站台时,操作人员不得启动装卸平台

  4、装卸平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操作人员不得强行启动装卸平台

  5、装卸平台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车厢板上100毫米处

  6、正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装卸平台紧急停止按钮转到停止位置

  7、装卸平台工作时,操作人员要关闭好电源,防止误操作

  8、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将装卸平台恢复到原位置,关闭电源

  9、维修人员每月按要求对装卸平台进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对有故障的平台要及时设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的安全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及时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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